

区消保委提醒:上门维修,记得索要服务单据
空调坏了,可申请“365天内只换不修”服务
本报讯 日前,消费者黄先生购买的空调出现了不制冷的问题,因维修人员拒绝出具服务单据,他无法启动“只换不修”的服务流程。为此,他向区消保委投诉。
据黄先生反映,他发现购买的空调出现了问题,于是联系售后服务。一名维修人员上门查看后表示空调发生故障,要将空调拆走,带回修理部才能维修。然而,根据电商平台“365天内只换不修”的服务政策,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注明故障的上门服务单,即可申请更换新机,无需维修。因此,黄先生向维修人员提出索要服务单的请求,但对方以“没有单据”为由拒绝开具,且在进一步联系售后维修部门时,仍未得到积极回应。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立即介入,并与相关经营者开展沟通协调。区消保委指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修理者应当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同时,《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
(一)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
(二)有关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
在区消保委的调解下,维修方最终向黄先生提供了上门服务单,明确记载空调故障,为其后续申请更换提供了依据。
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接受上门维修服务时,应主动索要服务单据,作为后续维权和服务保障的重要依据。
撰稿 毛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