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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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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聚焦
2024年03月01日

网络平台对侵权事实构成“应当知道”却未做处理

法院: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放】

2022年夏天,24岁的李某在网上结识了还在读初中的小梅(本文人物均为化名)。两人网恋后,在李某诱骗下,小梅多次与对方进行了视频裸聊,过程中李某通过录屏、截屏获取了小梅裸照、视频。

2022年末,因发生矛盾小梅要求分手。李某便将部分裸照及视频发布在某网络视频APP,并扬言要发给她的同学,以此威胁小梅继续与其保持恋爱关系。涉案照片、视频在该平台公开发布数日,收到点赞30+、评论60+。小梅因此受到很大刺激,长时间惧怕外界,深深厌学,社工介入为其提供了心理疏导。

小梅家长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随即被抓获案发。后经人民法院审理,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虽然李某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小梅一家人后来得知涉案照片、视频仍以“仅自己可见”的形式留存于李某该网络平台的账号后台, 而当他们致电平台要求删除时,客服以“该信息已不处于公开状态,无法删除”为由拒绝。

出于人身安全考虑、为避免二次伤害,2023年10月,小梅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和该网络视频APP运营主体某科技公司作为被告连带承担删除侵权视频及文字、并向小梅书面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被告李某对小梅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同意某科技公司对其账户内的侵权信息作删除处理。

被告某科技公司则辩称,本案被诉的侵权行为由被告李某独立实施,其作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既没有参与,对李某发布的涉案照片、视频亦不明知或应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中,被告某科技公司经法官释明,对被告李某账户进行永久封禁,清除所有视频内容,并对其注册账户的手机号作出永久禁入平台处理。

【以案说法】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将裸照及视频公开发布在网络平台,并针对小梅发布侮辱、威胁言论,网络欺凌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显然构成侵害小梅隐私权,被告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同时指出,被告某科技公司对于被告李某的侵权事实构成“应当知道”,却未做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作为网络平台,对于避免其用户发布的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尤其涉及色情等严重侵权信息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涉案信息明显侵权,审核难度较低,且已公开发布数天,发现该信息并非难事,尤其对于某科技公司这样全国知名的头部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具备充分的审核、信息管理能力及技术可能性。但被告不仅未能审核阻止,甚至任由其在平台留存数天,未做任何处置,最终李某“看到有很多人看,自己有点害怕了”,主动转为“仅自己可见”。平台的不作为显然不符合社会对其平台管控能力的预期。

由于被告某科技公司审理中已自行删除涉案信息,近日,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被告某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分别向小梅书面赔礼道歉。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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